林枫
(厦门大学历史系361005)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4期
内容提要:通过对明万历前期营业税定额与各省区商业水平的考察,可以得出结论: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但相关性不高。再将北宋商税与万历前期营业税额进行相关分析,却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高度相关,这就足以证明明代营业税额是在宋代商税的基础上,经过某种订正所致。
关键词:原额化 万历前期 营业税额
在何炳棣的《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黄仁宇的《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中,均对中国历史上的原额化管理手段提出质疑,人口、赋税等实际统计数据似乎都存在着机械的照搬现象。本文拟从明代万历前期的营业税额出发,通过实证分析,对原额化管理手段再添注脚。
一
各地方志的零散记录而外,《万历会计录》卷43《杂课》、万历《明会典》卷35《商税》两大序列相对集中地保存了万历前期的营业税资料。尽管该两大序列存在着内容混乱、数据缺失严重等明显问题,但与其他资料相比,这部分数据仍有相当的可信度,至少保留了一部分可用的营业税资料。
首先,两大序列内容混乱,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内容庞杂,包容着比较丰富的资料。纵观《明会典》卷首目录,并无市肆门摊钞、塌房税的相关卷目,能够与营业税扯上的独有“商税”一卷,虽然此卷偶尔也用“税课钞”、“税银”、“税课钞折银”、“商税银”、“税课钞银”等,但使用最多的字眼则是“税课等钞”,可见卷中所列在大多情况下已经超出了商税的范围,市肆门摊钞、塌房税均可能纳入其中。《万历会计录·杂课》或明确列出“商税门摊鱼课酒醋等”,或仅仅称“商税等”,其中涵盖的不止是商税一项,还包括了市肆门摊钞、塌房税等其他营业税种。这些都说明了,无论是《万历会计录》还是《明会典》,其编纂者都根据一定标准将自认为重要的营业税资料囊括于中。
其次,《万历会计录》“商税鱼课富户历日民壮弓兵并屯折改折月粮等项银”一款仅列出3省4府的京运商税银,而同书《杂课》却列出了除广东以外各省的“商税”数据,尽管这些数据存在着不少问题。再就明确列出京运商税银的3省4府进行认真比照(见表1),更可以发现该两大序列的相对完整。3省4府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山东、江西以及南直隶的安庆府、太平府,由于所征商税全行解部,因此《会计录》中的京运商税银、商税银数据完全一致。《会计录》、《明会典》江西商税银大致相当,差额仅7%;《会计录》山东商税6425两,而《明会典》所载因为涉及到其他项目,故而高出了2000余两,为8861.3两。第二种是湖广与北直隶永平、河间两府,由于所征商税仅部分解部,因此《会计录》京运商税银皆小于同书所载之商税银,如湖广,商税银15617.8两,解部1500两,存留14117.8两,又如河间府,商税银2820.2两,起运1219.7两,存留本府1056.5两,运往天津三卫544两。
再次,全国13省南北直隶26府州共39个地区,一半以上地区的营业税资料在两大序列中存在着一致性,也就意味着这些数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一致性表现为三种形式:河南、四川、贵州3省以及南北直隶广平、顺德、真定、安庆、宁国、池州、松江、凤阳8府额征钞完全相同;南直隶淮安府、和州额征钞基本无异,仅有三五贯之差,陕西、南直隶徽州府的额征钞差额也在5%以内;云南及南北直隶6府的《万历会计录》杂课额,与其《明会典》商税、鱼课、茶课合计数基本相同,即便差额最大的苏州府,18970贯亦仅占716167贯的2.65%(表2)。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根据一定原则对两大序列的资料进行适当修正,①使其在最大程度上贴近万历前期的营业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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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修正原则见《明万历商业税收研究》(待刊稿)。
②拙文:《试析明万历前期的营业税》(《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3期)中已有一修正表,本表根据新的资料略有调整,但幅度不大,不影响本文主题。
二
数值修正尽管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但至少揭示了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万历前期的营业税额颇为低微。营业税针对区域商品购销活动课征,与区域商业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具体考察各省区商业水平,将有助于判别其营业税定额的合理性。
从商业定义出发,商业水平实际上就是市场上商品购销的数量与金额所能达到的层次。对某一省区而言,工农业生产状况决定了当地产品的自给程度,例如,经济作物种植与相应之加工手工业都很发达或不发达,原料自给程度就很高,若二者之间悬殊大,则容易发生原料的输出输入;外地商品输入多少,关键在于本地购买力高低,购买力源自本地输出商品所得及其他来源(如商人、手工业者的收入等等);交通条件是购销活动最重要的相关因素,交通不便之处,购销因成本加大而难以实现。此外,城镇、专业化生产区域、军队驻地等,集中了庞大的消费群体,有着大量的生活资料需求;专业化生产区域(包括以手工业生产为主的工商业城镇)往往在区内、区外进行大规模的原料、产品交换;对外贸易(包括海上贸易、边境互市)发达地区,大批商品进口而后分销,或集中而后出口。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基本上可以反映出区域商业水平。①
假定生产状况、输入、输出、购买力、交通、群体消费6个因素对区域商业水平的影响是等权的,根据数字标度1—9对该6个因素分别具有的涵义:

可以将各省区商业水平直观地表现为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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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拙作《明代中后期商业发展水平的再认识》,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

三
图1显示了万历前期各省营业税额与商业水平,通过对此线状图的观察,可以得出3个基本结论:

结论一,不同省区的商业水平、营业税额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进一步计算得出:不同省区商业水平的标准差为8.32,营业税额的标准差为9229;商业水平和营业税额的均值分别为27和10281。据此可知,商业水平的差异较小,营业税额的差异较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因为分析区域商业水平时仅将数字区间设定为1—9,从而人为缩小了区域商业水平之间本应有的差距,但这种假定不会完全改变营业税额相对于商业水平差异更大的事实。

结论二,万历前期各省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的相关系数为0.215,双侧显著性水平为0.441,意味着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性,南直隶、北直隶、河南、云南等省区均可证明。
结论三,在万历前期各省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之间存在着一定正相关关系的前提下,出现了若干异常值,福建、广东最为显著。
将生产状况、输入、输出、购买力、交通、群体消费、营业税额分别作为列1—7,形成相关系数矩阵。该矩阵反映出:营业税额与交通的相关性最高,在双侧0.05的水平上显著相关;与输入的相关性次高,但呈负相关关系,意味着对部分省区而言,需要输入的商品越多,其营业税额越低;再次是与输出的相关性,双侧显著性水平为0.098;与生产状况、购买力、群体消费各项的相关性都很低。

综上所述,万历前期,各省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但相关性不高。各省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的脱节,营业税额无法反映商业水平的时代发展与地区差异。这种状况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深刻影响了营业税的实际征收。
各省商业水平与营业税额之间的脱节,归咎于确定营业税额的标准。从理论上说,营业税应该依照实际商品流通额征收,但在当时的技术、人力条件下,真正要付诸实践,困难重重,即便到了现在,相当部分的商业税仍然采取定额征收的办法。定额税可以节约征税成本,最为简便易行,但其定额要与商业水平大致相当。显而易见,在万历前期营业税额的确定过程中,商业水平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
有意思的是,若将北宋商税与万历前期的营业税额进行分析,却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高度相关。
宋代商税与明代狭义商业税的课征范围大体一致,禁榷收入、市舶收入排除在外。下表是北宋熙宁十年商税统计。

将其与万历初年营业税额进行相关分析,二者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7465,表现出显著的正相关性,这就足以证明明代营业税额是在宋代商税的基础上,经过某种订正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