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惠莉
康熙朝中后期是长崎贸易对中国政治冲击最激烈的时期,清廷在尽可能严控长崎贸易事务以缩小其社会影响的同时,亦致力于为现行的中日长崎贸易政策寻求历史依据。清廷宣称其政制全面继承明代,而其长崎贸易政策自然是来自对明代中国对日关系的继承。1679年(康熙十八年)清廷启动的纂修《明史》工程,其中关于明代中日交通关系历史的总结,就自然被纳入这样的政治目标下——促使纂修《明史》的汉族士大夫认同现行的中日长崎贸易政策,并承认它是继承明代中日关系历史遗产的必然结果。
从《明史》中的“**”传看,关于明代中日关系的陈述构成三大板块。其一,明洪武年间明廷在恢复中日政府间交通关系的作为;其二,明代**对华勘合贸易中的事端及嘉靖年间的“倭患”;其三,明万历年间的中日朝鲜之役。因万历年间中日朝鲜之役的过程主要地被设计在“朝鲜”传中陈述,因此这部分内容在“**”传中篇幅甚少,完全不足以表现其应有的地位。《明史》如此设计的动机或依据如何,不得而知。但从《明史》既有的设计看,它是以前两项,尤其明洪武年间中日政府间恢复交通关系的内容,作为达到其政治意图的历史材料。为能有所比较,这里以明代后期作品《**考》中的相关处理作参照。《**考》虽然统一在“朝贡”标题下记述中日两国交通的史事,但明显以存疑的方式处理两国关系是否符合朝贡体制这一要害问题。虽然有**国书中“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无恙”的不恭文辞致隋文帝“不悦”的中日交通早期故事的记录,但《**考》对明代中日关系演变有直接影响意义的宋元鼎革和元明鼎革期间的史事,却采取简略处理的手法。篇幅仅如下的两小节:
宋自中叶历久无贡。元世祖遣使招谕之,不从,乃命范文虎率兵十万征之,至五龙山暴风破舟败绩,终元之世,使竟不至。
逮国朝洪武四年,国王良怀遣僧祖朝贡。七年复来,以无表却之。其臣亦遣僧贡方物,不恪,却其贡,僧人发陕西、四川各寺居住,著为训示,后绝不与通。17
宋元鼎革造成中日两国政府间交通长期中断,其影响的深刻性在植根于**社会的“华夷变态”中国观的萌芽。追究原因则并非元初中日间那一场以中国败北告终的战争所能完全解释。明初两国政府关系的恢复具有在新的基础上重建的特殊意义,其间史事的复杂性隐含许多中国方面不愿正视的政治文化因素。这应该是明初中日政府间交通恢复的故事在《**考》中被简略处理的原因。18但明初明廷试图在朝贡体制的框架内重建中日关系,而遭遇困境的史实对清代则无疑有深刻的历史借鉴价值。清代中国的政治现实,令清初满族最高统治集团清醒地意识到中日两国关系只能是元代两国关系的重演。然而在政治上,清廷则希望将清代中日关系的现状最大程度地归咎于它是继承明代中日关系历史遗产的必然结果。《明史》关于洪武时期中日交涉史事的处理就体现了清廷这种政治意图,即突出明代中日关系从未真正地在朝贡体制的框架内得到恢复。尽管《明史》并未明言明廷徒享有“朝贡”的虚名,但却以引用历史文书来实证这一史实。1368年(明洪武元年)朱元璋遣使携诏书至**九州太宰府。关于这段史事,《明史》略引以下诏书中的核心文字:“宜朝则来廷,不则修兵自固。倘必为寇盗,即命将徂征耳,王其图之”。19这是明廷关于对日关系的最初构想,它对**的要求是按照中国传统的朝贡体制设计的。清代**的对华关系完全在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对日关系构想范围之内。这应该是该引文所蕴含的目的。更敏感的引文出现在1381年(洪武十四年)的故事中。该年室町幕府遣使赴明,明廷礼部移书幕府将军足利义满,文辞有涉战争威胁,从而导致**朝廷作出强烈反应。20《明史》在处理这一史事时,异乎寻常地引用**国书中最具挑战明廷威权的言论。所谓:
臣闻三皇立极,五帝禅宗,惟中华之有主,岂夷狄而无君。。乾坤浩荡,非一主之独权,宇宙宽洪,作诸邦以分守。盖天下者,乃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臣居远弱之倭,褊小之国,城池不满六十,封疆不足三千,尚存知足之心。陛下作中华之主,为万乘之君,城池数千余,封疆百万里,犹有不足之心,常起灭绝之意。夫天发杀机,移星换宿。地发杀机,龙蛇走陆。人发杀机,天地反覆。昔尧、舜有德,四海来宾。汤、武施仁,八方奉贡。
臣闻天朝有兴战之策,小邦亦有御敌之图。论文有孔、孟道德之文章,论武有孙、吴韬略之兵法。又闻陛下选股肱之将,起精锐之师,来侵臣境。水泽之地,山海之洲,自有其备,岂肯跪途而奉之乎?顺之未必其生,逆之未必其死。相逢贺兰山下,聊以博戏,臣何惧哉。倘君胜臣负,且满上国之意。设臣胜君负,反作小邦之羞。自古讲和为上,罢战为强,免生灵之涂炭,拯黎庶之艰辛。特遣使臣,敬叩丹陛,惟上国图之。
《明史》述此事最终的结局:“帝得表愠甚,终鉴蒙古之辙,不加兵也”。21
明廷终因处理对日关系方式的轻率,导致外交受辱遭挫。《明史》如此突出其事,目的显然在否定明初为在朝贡体制框架内恢复中日政府间关系所作的努力,其对清廷在同一问题上的无为立场的肯定也就蕴含在其中。
《明史》显然无力,亦无意为明代中日关系在朝贡体制框架中设定恰当的位置,但它将两国关系的常态设置在贸易领域的倾向则相当明显。因“万历中日朝鲜之役”被排除在外,《明史》“**”传为**对华勘合贸易中的事端及嘉靖年间的“倭患”安排了最多的篇幅,而且以正面的方式表现明廷对**商人贸易诉求的同情理解。如同样是以引文的方式,记载明成祖对政府内严格管制日方朝贡贸易的主张所作表态。其谓:
外夷修贡,履险蹈危,来远,所费实多。有所赍以助资斧,亦人情,岂可概拘以禁令。至其兵器,亦准时直市之,毋阻向化。22
关于嘉靖年“倭患”的起因,《明史》以下的评说则显然十分符合康熙的见解:
祖制,浙江设市舶提举司,以中官主之,驻宁波。海舶至则平其直,制驭之权在上。及世宗(嘉靖),尽撤天下镇守中官,并撤市舶,而滨海奸人遂操其利。初市犹商主之,及严通番之禁,遂移之贵官家,负其直者愈甚。索之急,则以危言吓之,或又以好言绐之,谓我终不负若直。23
此说将“倭患”主要归咎于明政府贸易政策及具体管理上的失误,对明代**对华贸易诉求合理性的认同亦自然蕴含其间。清代中日长崎贸易政策的形成有其时代的特殊性因素,自然非明代历史的经验所能类比。但《明史》如此处理那段史事,无疑有利于清代人从当时中日长崎贸易的必要性的角度,理解清廷现行的长崎贸易政策。